2008-08-06
关于修改《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7〕2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价〔2002〕65号)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第二款修改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应在市物价局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第三款修改为:“以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依法制定。
⒈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轻轨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等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
⒉机动车辆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第二款修改为:“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第三款修改为:“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及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增加一款为第四款:“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三、第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个类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为单位计费,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以“天”(由车辆进入停车场起开始计算,连续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分为夜间、白天和昼夜,不同时段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居民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同一车辆在24小时内多次进出停放,按一次计费,最高不得超过24时至次日6时的标准。”
四、第七条修改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携带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资料(批文、证照及经营成本情况等),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附件2第二款临时停泊备注修改为:“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24小时内同一车辆多次进出,最高收费:小车(室内)不得超过8.00元,小车(室外)不得超过7.00元,摩托车不得超过1.50元。”
此外,对各条款改用条文形式表达,并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
《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重新印发。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我市辖区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应在市物价局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三)以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依法制定。
⒈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轻轨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等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
⒉机动车辆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第三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四条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三)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及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个类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为单位计费,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以“天”(由车辆进入停车场起开始计算,连续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分为夜间、白天和昼夜,不同时段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居民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同一车辆在24小时内多次进出停放,按一次计费,最高不得超过24时至次日6时的标准。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携带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资料(批文、证照及经营成本情况等),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所有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停放服务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车时限、投诉举报电话12358。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照章纳税。
第十条市物价局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中山市安全文明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中山市物业服务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3、中山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和设在市区内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
4、中山市城区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中山市交通违章、肇事、故障或公物仓储中心等车辆保管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一、 固定车位 注:⒈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⒉摩托车不得收费。 ⒊同一车辆在24小时内多次进出,最高收费不得超过6.00元。 1 提供夜间值勤服务 元/辆·月 100.00 2 提供昼夜值勤服务 元/辆·月 150.00 二、 临时停泊 1 6时至24时 元/辆 4.00 2 24时至次日6时 元/辆 6.00
附件1:
中山市安全文明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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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一、 |
固定车位 |
|
|
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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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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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室外车位 |
元/辆·月 |
150.00 | |
|
(2) |
室内车位 |
元/辆·月 |
200.00 | |
|
注:监控设施齐备,环境特别优越的室内车位 |
元/辆·月 |
200.00至 250.00 |
经市物价局核准后方能执行。 | |
|
2 |
摩托车室内车位 |
元/辆·月 |
30.00 |
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
|
二 |
临时停泊 |
|
|
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24小时内同一车辆多次进出,最高收费:小车(室内)不得超过8.00元,小车(室外)不得超过7.00元,摩托车不得超过1.50元。 |
|
1、 |
小车 |
|
| |
|
|
6时至24时 |
元/辆 |
5.00 | |
|
|
24时至次日6时 |
元/辆 |
7.00 | |
|
2、 |
摩托车 |
|
| |
|
|
6时至24时 |
元/辆 |
1.00 | |
|
|
24时至次日6时 |
元/辆 |
1.50 |
注:大车、超大型车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可在以上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报市物价局
核准后方可执行。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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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1 |
小车 |
|
|
市物价局参照此标准具体制定。 白天时间为8时至20时,其余为夜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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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 |
元/辆·次 |
4.00 | |
|
夜间 |

